中国报道讯 酒后微信约女同事出来约会被回绝,与女同事男友在微信上产生争吵,进而约架。近日,随着上诉期的过去,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,判处张某、孙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张某与孙某系同事。
2019年11月5日晚上,张某和孙某在某饭店喝酒吃饭。酒足饭饱后,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女同事周某出来约会,被周某回绝。周某男友顾某得知此事,在周某微信内与张某发生争吵,并相约到某超市门前处理此事。随后,张某联系孙某,称有人骂其,让孙某到超市门前。孙某随即赶至超市。
当晚23时许,顾某及周某到达超市南侧后,张某、孙某即向二人奔去。其间,孙某从路旁菜地内捡起一把铁锹随身携带。后张某率先用拳头对顾某面部进行殴打,致顾某眼部受伤;孙某持铁锹对顾某进行打击,但铁锹头部掉落地面,铁锹木柄打在顾某后背,致顾某背部受伤。经鉴定,顾某的眼部伤情为轻伤二级,背部伤情为轻微伤。
案发当天,顾某报案。公安民警传唤张某到案,并电话通知孙某到案。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。孙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,亦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。张某、孙某二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顾某的损失,被害人对二人表示谅解。
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孙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张某、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孙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,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,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。二名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,二名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孙某有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对二名被告人同时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一审判决后,上诉期内,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。
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,尊重他人应当成为我们基本的行为准则,在发生矛盾时,也不应通过暴力手段解决,暴力只会让矛盾升级,伤人害己。
(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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